礦 業 權 評 估
1、探礦權評估
探礦權評估是指探礦權出讓方或轉讓方委托依法取得礦業權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對探礦權價值進行評價估算的行為。
2、采礦權評估
采礦權評估是指采礦權出讓方或轉讓方委托依法取得礦業權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對采礦權價值進行評價估算的行為。
3、司法鑒定評估
司法鑒定評估是指具有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和礦業權評估資質的機構基于委托關系,對約定礦業權的價值進行評價、估算,并通過評估報告的形式提供咨詢意見的市場服務行為。對司法活動中的訴訟、仲裁、執行等所涉及的價值糾紛或爭議,通過現場勘查取證及市場調查,并在分析、研究、鑒別后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4、抵押貸款評估
礦業權抵押的目的,是為債務人如期履行債務提供物質擔保。其特點是抵押人不轉移采礦權。就抵押人而言,設定抵押權的根本目的,是提供債務履行擔保而不是取得或變賣采礦權。礦業權抵押貸款抵押權設定時,評估的目的,是為抵押行為雙方提供被抵押礦業權的抵押擔保價格,而不是礦業權本身的價格。被抵押礦業權的這種抵押價格就抵押方而言,表示他所能夠取得的貸款數據,以及因抵押而承擔的額外風險。而對于抵押權人而言,則意味著他所取得的債務履行擔保的程度,而不是取得礦業權的市場價格或清算價格。
5、礦山壓覆評估
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就是通過野外地質調查地質填圖調查訪問收集有關地質資料,基本查明建設用地范圍內是否壓覆礦產資源,對有礦權設置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礦權分割及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并對其經濟意義和潛在價值作出評估,為業主征地選址及政府部門決策提供依據。根據國家《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壓覆礦產資源申請,并委托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進行壓覆區的礦產資源的評估。
6、轉讓收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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